首长只是恫言,不是威胁?
杨善勇刊载: Aug 14, 2009 7:58 AM | 更新: Aug 16, 2009 2:23 AM
林冠英in-favor的是豆蔻村的百姓,还是豆蔻村的发展商,是否与他是不是首席部长有关?随着豆蔻村发展商Nusmetro Venture私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陈国权证实,“他们将随时入村拆屋”,林冠英将怎么做?不管槟州政府设下高额赔偿如何蔓延至整个建筑业,《当今大马》的新闻显示,首席部长似乎还没有动用他手上的那张王牌。陈国权揭示:“首长虽曾恫言撤消发展准证,但他不觉得受到威胁,唯媒体可自行解读与判断。”
首席部长乃州规划理事会主席
如果陈国权说的事实,我对此百思不解。据1976年《城市与乡村规划法令》4章帝第1节开宗明义明确指出,州务大臣或者首席部长乃是州规划理事会的主席,拥有无上权力处理州府所有发展申请。
第19(1) 节并且说明,所有发展需要依法取得规划准证(planning permission),《法令》1955年修正后第21A节另外规定申请必须加附《发展建议报告》(Development Proposal Report)。
当局依法可以撤销发展准证
值得留意的是,援引《城市及乡村规划法令》第25节(revocation and modification of planning permission),当局可以因为公众利益,收回或修订第22(3)节发出的发展准证。
《法令》第2章的诠释之下,建筑的定义十分之广,个别情况,“即使是放一块砖也不能”。倘若违规,一概严办:第26(1)节点出,违者可罚最高5万令吉,一意孤行则日罚5百元。
A933修正案后,罚款倍增至10万令吉,日罚并且提高至每日千元。2001年A1129修正案里,又改为可罚最高50万令吉,或监禁两年,或两者兼施。按日所罚则是5千元。
上诉理事会裁决是不可被挑战
查证1976年《城市及乡村规划法令》接下来的一些细节,我们势必将另眼相看首席部长的这张王牌。《城市及乡村规划法令》第36节第13节的明白说明,上诉理事会的议决定乃是最后的裁决,不能在任何法庭另生枝节再起争议。我们可以反查英文版本,确实条文无误: An order made by the Appeal Board on the appeal before it shall be final, shall not be called into question in any court, and shall b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o the appeal or involved in the matter.
国文说的则是: Sesuatu perintah yang dibuat oleh Lembaga Rayuan atas suatu rayuan di hadapannya adalah muktamad. Tidak boleh dipersoal dalam mana-mana mahkamah, dan hendaklabmengikat semtla pihak kepad:t rxyuan itu atau yangterlibat dalam perkara itu。
问题在于林冠英in-favor谁?
凭此shall not be called into question in any court 或tidak boleh dipersoal dalam mana-mana mahkamah的字眼推敲,州政府权力之大,自不待言。问题在于,林冠英如今in-favor的是豆蔻村的百姓,还是豆蔻村的发展商?或许,我们推敲陈国权口中“首长虽曾恫言撤消发展准证”而发展商仍“他不觉得受到威胁”那一席话,就足以明白耐人寻味的玄机所在:首长只是恫言,不是威胁。
豆蔻村发展准证是否真已撤回?
事情当真如此?首长是否已经一如《光华日报》、《光明日报》或者《马新社》、引述那样,7月24日已经正式撤消豆蔻村发展准证,还是纯属让发展商“不觉得受到威胁”的“恫言”?
对此,《中国报》的报道,应公正党市议员拉查礼所询,直至7月31日,“檳岛市政局秘书巴达雅尚未接获州政府书面指示,撤回豆蔻村的发展准证”。但是,7月31日之后呢?
首长能告诉我们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吗:他还是继续“恫言”,还是已经“撤消发展准证”?林冠英,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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