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谁敢讲、谁敢登,对从事新闻媒体的工作者来说,专业上首要要求标准是:要据实报导,要有所依据。《号外》杂志的萧主编做足功课,拿出8年前翁诗杰的“金句”揶揄一番外,还很郑重的感叹“人生,何尝不是如此”,驳斥翁诗杰“有没有真的中伤或损害到翁总,也不由翁总自己充当法官,一口裁定。”

一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存心戕害个人政治与道德诚信的文章,有没有伤害到自己、伤害有多深,当事人自己会不知道?被人当胸打了一拳,自己痛不痛要等别人来“裁定”后才知道、然后才有权利自卫反击?

既然如此,翁诗杰告官要求“裁定”,不知有甚么不对?错用刑事法条?难道连要求调查的方式、使用法条的轻重,受伤害的原告都没权决定,要先请示被告号外杂志?恕我孤陋寡闻,请教萧主编,这是那门子道理呢?

法庭都还没判决,不可以定位《号外》杂志是“奸”。那好,假设,纯粹是假设:一旦法庭判决有罪定谳,是不是以后《号外》杂志就是“奸”刊?这一点,我也想请教萧主编。

《星洲日报》5月26日在社论中反击《星报》对常青集团在巴布亚新几内亚伐木的报导,大力鞑伐“不实报导”,不知萧主编有没有奉读再三,深刻反省,认真学习一番?